经查,你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董事,于公司发表《2024年半年度成绩预减公告》前五日内减持公司股份970,600股,成交金额为4,927,822元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办理规矩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矩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办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矩。
依据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办理规矩》第十六条规矩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办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矩,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办理办法。你应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,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,严厉标准买卖行为,根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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